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二)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二)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二) 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据和方法。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