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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一)

(一) 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