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一)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