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7.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7. 7.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符合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磋不决。 (四) 鼓励履责 八、 关于司法确认 九、 关于简单案件的办理 十、 关于重大案件的范围 (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三) 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 (四) 各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的重大案件情形; (五) 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十一、 关于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十二、 关于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十三、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十四、 关于修复效果评估 (一) 相关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等已形成的报告,包括了修复情况的内容,且可以满足修复效果评估需要的; (二) 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 (三) 其他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 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十五、 关于资金管理 十六、 关于落实改革责任 十七、 关于加强培训宣传和信息报送 十八、 关于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 司法部 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