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四)

(四) 鼓励履责

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将其履责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供其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者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审查办理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