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7.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十、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十、 7.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十、 关于重大案件的范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三) 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 (四) 各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的重大案件情形; (五) 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