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十五、

十五、 关于资金管理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不开展替代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赔偿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