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
停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1〕61号),取消“窗口公司”称谓。今后,内地政府及部…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原“窗口公司”进行改革,尽快与原“窗口公司”脱钩。要根据原“窗口公司”不同的经营状况,因地制宜地实施…
三、
原“窗口公司”不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在港澳地区兴办的企业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相应职能应依产权关系,由这些驻港澳中资企业的内地投资母…
四、
原“窗口公司”承担的组织其代管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港澳中资企业积极参与港澳地区社会政治事务等职能,由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商内地政府和有关企业确定的重点…
五、
原“窗口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命,改由内地投资母体按相应的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并将任职情况书面通知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
六、
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根据对驻港澳中资企业在政治上领导、政策上指导、监管上协助的原则,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原“窗口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导。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原“窗口公司”脱钩工作原则上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