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一、

一、 停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1〕61号),取消“窗口公司”称谓。今后,内地政府及部门不得直接出资到港澳地区设立中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