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原“窗口公司”进行改革,尽快与原“窗口公司”脱钩。要根据原“窗口公司”不同的经营状况,因地制宜地实施具体改革措施,对其中可继续经营的,应为其构筑内地投资母体,并要求公司内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人事、投资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机制;对无法继续经营的,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内地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妥善处理各项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