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三、

三、 原“窗口公司”不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在港澳地区兴办的企业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相应职能应依产权关系,由这些驻港澳中资企业的内地投资母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