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四、

四、 原“窗口公司”承担的组织其代管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港澳中资企业积极参与港澳地区社会政治事务等职能,由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商内地政府和有关企业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