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五、

五、 原“窗口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命,改由内地投资母体按相应的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并将任职情况书面通知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