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外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
一、
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人或事,各国应将其定为犯罪;
二、
立即冻结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各类资产;
三、
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
四、
各国不得向参与恐怖行为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支持和帮助;
五、
应将恐怖行为定为重罪,并确保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六、
各国应为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七、
有效加强边界管制和证件签发等,防止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国移动;
八、
在安理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测各国执行决议的情况。
附件:
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文)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1、
决定所有国家应:
2、
还决定所有国家应:
3、
呼吁所有国家:
4、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武器、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
5、
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6、
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
7、
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
8、
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