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
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
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
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
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