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
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
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
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
六、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
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