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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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