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