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