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