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八、
八、 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四项修改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境外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境外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