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

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