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