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七、

七、 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