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第六项修改为:“(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第六项修改为:“(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