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科学技术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现对2011年6月24日公布、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一、
第三条修改为:“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
二、
第四条修改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
三、
删除第五条。
四、
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设立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实验室管理及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任…
五、
第八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专家审查。基本程序包括:(一)资料审核;(二)申请单位陈述;(三)现场勘查(现场审查方…
六、
第十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科学技术部部务会审定同意后形成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
七、
第十一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自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学技术部应当在5…
八、
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申请单位对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进行…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