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第三条修改为:“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