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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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