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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3.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4. (四)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 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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