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五)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五)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五)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