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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3.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4. (六)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六)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六)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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