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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3.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4. (二)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二、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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