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当事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而被立案调查,且其涉案场所、账户或者人员已经被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
第十一条中的“冻结、查封通知书”修改为“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
三、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具体表述为:
四、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调查人员”修改为“执法人员”。
五、
第十七条修改为:“冻结证券,其金额应当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计算。
六、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