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六、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六、 六、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