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条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定公告(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公告)中确定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