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被引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