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
第三条
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
涉及有关保障措施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后30天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