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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 第三条 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第八条 涉及有关保障措施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后30天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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