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调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调查 第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被引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