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