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被引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第二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