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四、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四、 四、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 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 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