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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九)

(九) 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