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发布机关 版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公安部公布),国家版权局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 二、 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 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 五、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 六、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因故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七、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审核同意后,于十日内… 八、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在中国境内单独举办或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版权局联合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 九、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国家版权局出具意见后,于3月… 十、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及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备案的信息包括聘用的工作人员姓名、性… 十一、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可以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名义,向中国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投诉、出具侵权鉴定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十二、 国家版权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通报国家版权局重点工作。代表机构应当依据其业务范围在各自… 十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