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九、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九、 九、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国家版权局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