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八、

八、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在中国境内单独举办或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版权局联合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举办交流互访活动,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