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十三、

十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扩大交流、增进理解、凝聚共识、深化合作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不断巩固和发挥中外著作权交流的桥梁与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