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十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