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账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