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