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账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