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