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纳入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根据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批发布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试点企业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企业试点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纳入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以下项目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投入运营后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费和设备购置费的投资总额核定补助额度。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 第十条 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用于试点工作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投资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的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0.5%的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据实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